2024年7月26日,客户姚女士申请2024年6月13日—6月22日因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等疾病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案件审核结果为解约拒付,姚女士对理赔结果不能理解,拨打了保险公司咨询电话,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说明。
本案中,客户于2023年12月22日投保超能保险种。经理赔人员核查发现该客户2018年4月有2型糖尿病、白内障、冠心病既往病史,且本次仍因2型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治疗。客户购买的是超能保业务,投保该产品需要健康告知,而客户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项目均无异常,最终保险公司做出解约拒付退还保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客户姚女士在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健康告知,如实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准确地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重要事实是指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否在保险合同中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事实。
消费风险提示:《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明确在投保时,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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