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平安养老险安徽分公司以案说险: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有风险

2023年1月,客户为母亲陈女士购买了一份超能保保险。2023年12月23日在网上报案,因摔伤住院申请理赔。案件结案后,陈女士拨打了业务员电话,表示对理赔申请拒付不满意,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说明。

经理赔调查员调查,被保人是在学校门口站立时感到头晕而摔倒,未与他人及他车相碰,短暂昏迷数分钟后,醒来头痛头晕,恶心无呕吐。为了解病史情况,调查员通过医院走访初步判断排查发现该被保人因右眼翼状胬肉、高血压二级住院治疗,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多年,一直药物治疗。该病情属于本次投保前健康告知范畴,系既往病史未如实告知。考虑陈女士非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做出拒付解约退费的决定。

案例分析:

本次案件中,陈女士在投保前有“既往高血压病史多年,高血压2级”,不符合投保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在购买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注意: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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