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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开展“守诚信拒欺诈,筑防线护万家”反保险欺诈专项宣传活动

2024年5月,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在总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全面开展以“守诚信拒欺诈,筑防线护万家”为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分公司联动下辖分支机构,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开展内外部宣传,提升全民反诈意识,营造全民反诈氛围。那什么是保险欺诈呢?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对每位保险消费者来说,应该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保险欺诈。2021年8月,客户甄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第二年7月,被保险人因膀胱恶性肿瘤出险。保险公司审核发现,被保险人本次出险病史记载“一年前膀胱肿瘤”。而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理赔金,不仅隐瞒病史投保,甚至故意修改并伪造住院病历以达到获取理赔金的目的。因客户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且伪造病历,根据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保险公司最终作出拒付解约不退费的理赔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甄某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保险法针对如实告知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险的本质是社会共济,是家庭保障,是个人责任担当!杜绝保险欺诈行为,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如您发现保险欺诈线索,可向保险公司或有关部门积极举报。全民携手,坚决抵制和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共筑诚信社会!

供稿: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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