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宁县金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土地征收分配款纠纷。
怀宁县金拱镇辖区居民张某多年前出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婚后也未在嫁入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张某所在村民组在分配土地征收款时,认为其已出嫁,不能再享受征地补偿了,但张某坚持称自己出嫁前一直在该地生产生活,婚后户口也未迁出,是合法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享受征地补偿,双方争执不休,请求调解。
司法所在调查了解后,向现场群众普法,讲解法律法规中对“出嫁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张某婚后户籍未迁出,也没有在嫁入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认定张某仍具有嫁出地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得村民小组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征地补偿款。最终,在司法所主持调解下,张某与村民组内其他成员同等享受了该土地征收款。
在土地征收款分配时,经常会遇到“出嫁女”的问题,其实“出嫁女”真不是泼出去的水,嫁出去了就不管了,该享有的权利一定不能少。
(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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