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对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借款纠纷案进行了宣判,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判决被告向原告某公司偿还250万元借款。
2017年7月,太湖某建司为取得某小区项目的土建工程,以工程保证金的形式向查某出借资金250万元,并按查某要求将该款项汇入与查某合作的某置业公司账户,查某以该置业公司名义出具收据,并盖上该公司已声明作废的公章。一年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查某未归还借款,某建司便将查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被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为由判决败诉。后某建司又以某置业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退还工程保证金,亦被判决驳回。
某建司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调查核实手段,根据法理和情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之间应属于借贷关系,遂依法向太湖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作出了上述判决。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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