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出售他人信息非法获利5000多元 “出刑”但要“入行”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例,某公司员工出售他人信息,共非法获利5000多元,虽然可免除刑罚,但其仍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最终受到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日前,安庆某公司太湖分公司员工孙某利用给客户办理业务的便利,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微信公众号、京东商城等APP账号,共非法获利5000多元,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检察机关认为属于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孙某可免除刑罚,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的规定,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孙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给予了罚款等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并不意味着其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其仍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什么是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即人民检察院对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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