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保险金融市场秩序,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升对保险欺诈危害的认识,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以案说法,和您聊一聊保险欺诈那些事儿。
一、案情介绍
2017年8月,Z某与其丈夫L某分别在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额合计23.2万元。2018年3月,Z某、L某为获得重大疾病赔付,冒用他人癌症病理组织形成自身病理报告,编造虚假保险事故,先后向两家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材料。其中Z某、L某实际骗得A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3.2万元。B保险公司及时发现疑点,经调查认为存在虚假理赔而拒付20万元理赔金,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案件定性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Z某、L某等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三、案件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Z某、L某犯保险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四、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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